中文摘要 |
"行政契約在我國行政實務上已日漸普遍。行政機關為履行行政任務,締結各種行政契約,其中固然也不乏常見的契約類型,例如公費生契約、停車場代金契約與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契約等,但因發展較晚,種類不若民法領域繁多;而像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由法律明文規定且賦予特定名稱的典型契約,亦尚未見於行政法領域。然而這樣的發展現狀,並不妨礙我們對行政契約做類型化的觀察,對之加以分類,以便更深刻認識契約的法律結構以及法律規範上的基本問題。而以這樣的類型化分析為基礎,亦有助於行政契約持續發展後對將來各種「典型」或「非典型」行政契約的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