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企業結構與公司法制越來越趨向所有與經營分離(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的今日,公司的董事會無疑是公司營運中最重要的機關,基於權責相符的理念,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上對於董事義務及責任的規範也就越加縝密,公司法第二三條第一項明文要求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及近來實務上屢見董事因背信被起訴、判刑的情形,均為適例。在法律風險大幅提昇之下,企業實務上擔任董事者自行請辭董事職務的情形,有逐漸增多的趨勢,也就不足為奇。然應思考的是,在部分甚或全部的董事請辭後,公司董事會是否仍可正常運作?公司之股東甚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如何確保其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