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憲法訴願制度所處理之案件占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絕大多數,若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功能得以發揮,更重要的是得以建立在人民心目中之地位,成為所謂「人民的法院」(Brgergericht),係來自於憲法訴願制度亦絕不為過。而值得注意的是,憲法訴願制度最初並不在德國基本法制憲者所規劃的憲法法院裁判權範圍之中,而是賦予立法者在聯邦憲法法院法自行明定之空間,但由於聯邦憲法法院法在規範憲法訴願制度後,其重要性隨即凸顯,基本法始於一九六九年修憲增訂之(基本法九三Ⅰ4a),以「正其名分」,提昇其至憲法位階,不再由立法者自行取捨制度之存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