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禁止體罰最重要的理由在於體罰會傷害到兒童身心尊嚴。有關此點,我國憲法第二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此種憲法之義務,究為兒童之義務,或兒童家長之協力義務,過去學說上有所論爭。不過我國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第八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以保障。」亦即,學生為教育之主體而非客體。因此,在學校教育中,即使是未成年之學童,亦應該以受教育之主體受到尊重。有關此點,我國代表性學說即指出,學生亦是人權享有之主體,基於人性尊嚴,受教兒童應享有人格健全發展之權利,因此有要求學校提供教育活動,以獲得其知識的觀念。並推導出教育基本權,應建構在人性尊嚴之本質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