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住民遺骸之遺傳資源保障,應分兩方面加以思考:實體的基因樣本以及抽象的基因資訊之保障。「美國一九九0年原住民族墓穴保護及回復法案 (NAGPRA)」 要求:聯邦政府資金所贊助之博物館所擁有之原住民族遺骸及文化遺產應諮詢適當原住民族後,基於原住民族之要求加以返還。近年來,漸有呼聲要求以基因證據(genetic evidence)為工具,以了解該法案所規範之「文化關聯(cultural affiliation)」,作為原住民遺骸部落歸屬之證據。然而,「原住民族墓穴保護及回復法」只就實體的原住民族文化遺產及遺骸以財產法(property law)之概念加以規範;傳統財產法概念是否就原住民遺骸基因資訊之提供保障不無疑問。有鑒於目前科學界以原住民DNA 證明原住民世系仍有相當不確定性,以及從事此類基因資訊科學研究時,對於原住民族之特殊觀點應予尊重:原住民族視基因資訊與原住民族遺骸為一整體,而非獨立存在。NAGPRA 既規範原住民遺骸為部落之財產,此規範應涵蓋基因資訊,方不失NAGPRA 為原住民人權法案之良法美意。本文進一步建議:為呼應原住民族權利為集體權利而非個別權利,NAGPRA 應以文化資產(cultural property) 取代傳統財產法(property law)之用語。於文化資產規範體系下,科學家以及原住民族應以部落集體權利以及文化照管為前提,作為原住民遺骸返還之基礎。考量原住民族遺骸返還時,依NAGPRA 意旨,所有相關證據皆等價之前提下,應優先考量其他可能證據,而暫時擱置有爭議之基因證據之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