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原住民因傳統採集狩獵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而被處刑罰屢見不鮮。近來雖修法放寬於一定條件下除罪化,但從法律觀點,行為是否違法並不能單從表相以論,更要審度其內涵與究責意義。法律各有立法目的及所保護法益,價值衝突時應衡量協調以求取妥協之道。本文認為採集狩獵所發展出的文化系統是原住民傳統文化重要核心,其與生態保育之價值理念未必對立而有調和空間;就憲法對原住民文化權益之維護與實質平等之主張,法律應考量文化慣習之特殊性與差異性而非一體適用;原住民之採集狩獵行為不具有重大之犯罪意涵,在法制實務面上應進一步加以除罪並尋求平衡之作法機制。以落實憲法對原住民文化權益的保障與環境正義的要求,同時兼顧生態保育與原住民傳統文化之並行不悖與法益衡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