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以聯合國甫自2007 年9 月13 日通過『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其內容共46 條,明示各國政府應正視該宣言充分尊重各國境內之原住民族人權及各種相關權利之宗旨,掀起國內原住民族爭取基本人權之風潮,激凸自決、自治之積極行動與認知,呼籲任何一個國家不能干擾此普世人權價值。鑒於自古至今,殖民統治者的理番政策在治理上一直無法脫離殖民統治慣用的政治文化模式,到現今依然存有濃厚之民族自我中心主義色彩,無法包容多元文化觀,或有效落實尊重與認同差異文化之人權原則,像愚民、污名、奴化、剝削、邊緣化、無權、隔離、及殘暴、壓榨之現象到處可見。民族政策之制定不但無視差異,且執行時有偏差,甚或負有把關人權保障之責的相關公部門(如司法部門),根本無視文化差異造成之違反人權之判決,顯示公部門至今仍未脫離過去之權力傲慢、威權、欺民、施恩之殖民心態。爭取自治權、土地權、文化權、資源權、自決權、生命財產權等就是人權之內涵,是各民族本應有之人權,如殖民列強國之侵略事件,清朝的牡丹社、大港口、加禮宛等戰役。日治時期之七腳川、太魯閣等戰役。如司法事件,鄒族湯英伸、蜂蜜事件、司馬庫斯櫸木事件。又如史實見證人判成偽證人,司法單位無視原住民族基本法存在之事實,在在讓我們感覺國家對原住民族之政策仍未完全轉型。藉此,筆者試圖由七腳川戰役之啟示,反思政治文化與民族政策之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