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主義(Verhandlungsmaxi me)一詞系德國法學家肯納(Goner)1801年首次使用,而辯論主義所涵蓋的內容則在此前已為學者普遍接受。該思想在德國普通法時代已有所體現,集中體現在法諺"你給予我事實,我給你法律"的含義之中,也就是說,當事人須擔負了裁判基礎事實的提出與證明,而法律適用被認為是法官的專職。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自由主義思想為主導的一部法典,雖然辯論主義並沒有在該法典中得以徹底貫徹,但在該法立法理由書中指出:"通過指定本法的程序構造以及許多個別規定,本草案顯然立足於辯論主義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