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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806 (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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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信託監督多元化構造的法律分析
並列篇名
Legal Study on Multi-structure of Trust Supervision
作者
徐衛
中文摘要
信託監督可以分為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前者是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信託當事人和關係人的監督,後者主要是指法院、主管機關等機構的監督。因此,信託的監督類似於法人,只是具體指向有所區別而已。目前,一些著作僅關注信託的外部監督,即從法院或主管機關角度探討信託監督問題。但本文認為,就法院而言,其主動監督不僅違反了私法自治,而且因其承載的主要是司法職能,再加上其負擔沉重、資源有限,其效果並不明顯。
起訖頁
58-91
刊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0806 (15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程序如何衍生:辯訴協商的制度邏輯與程序改良
該期刊-下一篇
國際法視野下的預防性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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