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查,已無可爭議地成為美國政制的生命象徵與活力符號。對於司法審查,中國學人多以為是馬歇爾(John Marshall)大法官通過馬伯裡訴麥迪森案(Marbury v. Madison)一舉確立起這種最具政制活力之司法制度。關於此制度之形成,蘇力教授甚至還提出"偶然說"。但事實上在此案之前就已有有關司法審查制度的深邃的思想源流與蘊含的制度預設,馬歇爾大法官撰寫的馬伯裡案判決意見書亦反映了這一點,而美國制憲會議有關司法審查的辯論更充分證明這是無可質疑的歷史事實。為厘清、剖析這一歷史事實,筆者試作此文,以就正于各位方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