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學者教育存在諸多差異,其中,培養物件和培養方法的不同至少可以突顯中國"法官型"人才與美國"律師型"人才兩種培養模式的特點。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在這裡,並不是說中國的"法官型、人培養模式僅培養法官,美國的"律師型"人才培養模式僅培養律師,而只是基於傳統法官和現代律師之知識結構和功能角色有別,象徵性地以此冠名而已。然而,這兩種人才培養模式的確對中美兩國的法律實踐和法學研究起到了塑行的作用。對只展開比較分析,意在闡明,中國應適當地借鑑美國的"律師型"人培養模式,對自己的"法官型"人才培養模式進行必要的矯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