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及時與完全的實現,以滿足稅捐國家的財政需要,使國家不必等籌措經費,而過度仰賴規費、罰款收入、事業收入或舉債,並避免因稅捐之稽征,而造成遵守稅捐義務者與不遵守者間之不公平競爭,有必要對於不遵守稅捐法所定之義務者,課以適當處罰。這在稅捐法學上並無爭議。有討論必要者為:(1)並以何為依據;(2)其構成要件支明確性應要求至何程度;(3)違反行為之態樣及其處罰程度之比例問題;(4)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之區別,即對於稅捐規避是否適宜處罰的問題;(5)照些規定應如何安排,以避免體系上的紊亂或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