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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412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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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登記之公信力: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並列篇名
On the Public Confidence of the Registration: the Innocent Purchase of the Real Rights
作者
葉金強
中文摘要
動產物權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論界已形成共識,但對於不動產物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論界卻存在明顯的分歧。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不動產是絕對不能囊括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的",具體理由包括:其一,各國民事立法都規定只對動產交易依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護,而對不動產交易不試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二,由於不動產的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登記,因而,在不動產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必須依照規定變更所有權登記,因而不存在無權處分人處分不動產所有權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前提
起訖頁
73-123
刊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0412 (8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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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與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的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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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強行法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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