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票據法第四一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實務上並無受讓人所取得之權利為通常債權而非票據債權之見解存在。然而,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之票據,票據法第三二條僅規定不得轉讓,然於受款人在將票據債權讓與他人時之效力如何,並無明文,而最高法院判決,有認為受讓人取得票據債權但發票人對其不負發票責任,甚至也有認為受讓人僅取得通常債權而非票據債權,而觀其立論依據卻係因讓與方法為通常債權讓與方法。究竟最高法院之見解是正確或不正確,實際上僅涉及票據法與民法上之基本觀念及基本原則,並非依高深理論方得解決。因此,本篇即先介紹票據債權與通常債權之觀念及原則,接著第二篇介紹期後背書之觀念、原則及相關爭論問題,最後,第三篇介紹禁止背書之概念、原則及相關爭論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