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現代反壟斷法是指世界各國在1890年之前存在的各種反壟斷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國家,前現代反壟斷法以判列法為主,也有少量成文法,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前現代反壟斷法主要體現為民法典和刑法典中的零星規定。我國自唐朝《唐律》開始,直到清朝,在綜合性的法典中都包含有反壟斷的條款。中外前現代反壟斷法具有一些共同特徵,主要包括:立法技術均較為原始;目標設定均較為含混;規制對象的範圍均較為狹窄;制裁手段均較為單一;執行機構設置均較為簡單。與此同吋,我國與歐美各國的前現代反壟斷法也在目標改定、規制對象、執行機構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以前現代反壟斷法與現代反壟斷法的連接關係上看,一方面,前現代反壟斷法對現代反壟斷法發揮了顯著的歷史鋪墊作用,為現代反壟斷法提供了觀念基礎和制度基礎。另一方面,現代反壟斷法又實質性地超越了前現代反壟斷法;現代反壟斷法更側重經濟目標;現代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範圍大為拓寬;現代反壟斷法在實施主体方面有了突出的創新;現代反壟斷法的制裁手段更方豐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