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問題金融機構是一國政府的基本職能,是一國政府為了保護存款人等金融消費者和其他債權人利益、減緩危機和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在金融機陷入流動性危機時,給予資金幫助,使其走出困境,繼續經營;在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後退出市場過程中,國無力清償債務,政府代其清償債務。中國基於政治、經濟和社會原因,對問題金融機構一直實行隱性擔保、全面救助。這種救助體制雖然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有其合理與必要性,但是其結果卻是加大了金融市場的道德風險、並對國家的經濟穩定與發造成一系列負面影響。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進行到現階段,括問題金融機構國家救助制度在內的金融體制改革己經不可避免,建立以存款保險為首的金融消費保險制度,實行顯性、限額的國家保,規範中央銀行最後貸款和國家財政救助行為,是國家對問題金融機構救助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