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對以往研究成果的回顧、梳理與分析中可看,出當前的經濟法行為理論研究囿於追求法律中的“行為理論”在體係計上的對稱性完美、貫徹傳統“法律行為理論”在經濟法為範疇提練上的適性等強制証成思路而忽略了經濟法的法律關係在行為設置上的獨特性與類型化特徵,在“主體-行為”範式上缺乏持續而系統的研究路向。現代經法行為理論之科學建構要在傳承的基礎上實現超越,除了要探尋經濟法行為理論與法律上之“行為”理論之間的內在關聯以外,更為關鍵的是要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之法律價值目標為指引創新經濟法行為的設置模式,同時明確將“主體-行為”範式作為提練經濟法行為範疇的基本徑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