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提昇自訴品質、防止濫訴、疏減訟源,二三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將自訴制度修正為「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制」,第三七條第一項修正為「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並增列第二項:「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第三一九條第二項修正為:「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第三二九條第二項增訂為:「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訴訟實務上迭生爭議,最高法院特別於二五年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作成十項決議(下稱「最高法院決議」),限於篇幅,茲僅就刑事訴訟新制施行前、後提起第二審上訴的爭議問題提出討論,以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