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雖明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惟歷來最高法院就第三審上訴之刑事案件,多僅書面審理,據統計,迄至2012年11月底止,最高法院審理刑案,只開過4次言詞辯論庭,第1次是1978年之船長馮○○在公海殺人未遂案;第2次是1980年間就司機陳○○業務過失致死等案;1997年就李○○殺人案召開第3次言詞辯論1;睽違15年後,2012年4月25日,最高法院針對柯○○偽證案,召開言詞辯論庭,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亦指派檢察官蒞庭,辯論的爭點包括:一、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基於「保障人權」為修法目的之內涵,與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關聯。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揭示之McNabb-Mallory Rule(遲延移送法則)之法理基礎,於本案可否為相同法理之演繹。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應即時訊問規定所取得被告自白之法律效果,與本法第156條第1項之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