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擴大適用主體及於所有非公務機關,擴大保護客體及於所有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未來企業落因為管理不當、員工疏失、駭客入侵、或因為委外單位之疏忽導致個人資料外洩,受害者向企業要求民事賠償時,由於新個人資料保護法引入團體訴訟制度、上修企業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致新台幣2億元(甚至落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2億元,更可擴張至所涉利益)、減輕受害人證明實際損害額之責任,並且維持舊個人資料保護法由企業據證自己並無故意或過失方能免責之規定,企業須負擔之傷害賠償之數額和面臨請求賠償之風險皆可能會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