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規定,臨時管理人乃是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法院可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代行該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人。對此規定,我們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常會論及之問題包括:臨時管理人是否為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他(她)或他(自由)們是否可行使一切屬於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還有臨時管理人經法院選出後,是否必須為就任之意思表示?再者,可否隨時辭任?又有關臨時管理人的解任有無特別要件要求等?凡此於目前實務因尚有諸多檢討,非全有定論,本稿亦附合其中提出淺見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