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財法院成立以前,台灣的專利權爭訟案件是在一般法院進行;然而,一般法院不會審理專利有效性的問題,若一專利權爭訟案件涉及專利有效性的爭點(包括新穎性、進步性、可據以實施性等) ,被告通常會向智財局提起舉發,此時法院可能先行裁停,待舉發結果經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來確定專利有效性後,再回到法院繼續審理侵權問題;這個過程相當曠日費時,為人垢病已久。另外一種可能是,法院在「專利有效」的前提下審理侵權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若專利有效性涉及較為複雜的技術問題,對於有侵權疑慮的被告是相當不利的。智財法院成立之後,由於智財法院可對專利權有效或無效的問題自為判斷,訴訟延滯的問題獲得解決,但也衍生了新的問題:智財法院雖可自行判斷專利權有效或無效,但其效力僅限於該訴訟案的範圓。易言之,當A 公司告B 公司侵害其專利a 峙,若智財法院判斷專利a 無效,並不代表「專利a被撤銷J '而是IB 公司並未侵害專利aJ (對人效)。要真正的撤銷專利v 還是必須到智財局提出舉發(對世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