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貸風暴後,系統風險被認為係金融規範上最重要之議題。惟因對其成因尚無統一見解,於法規範設計上之看法亦有所不同。於系統風險實現後,是否應進行紓困亦具高度爭議。本文認為,系統風險之成因在於金融機構間之連結,此種連結來自於金融機構因直接交易所生之相對人風險,及因市場信心及價格機制所導致之市場感染,並以後者為主要原因。系統風險之外部性特質使法規範之介入有其必要性。於事後處理機制之設計上得以破產法程序為藍本,使具系統重要性之金融機構進入由主管機關所主導之特殊處理程序。為降低對市場所生衝擊,應賦予主管機關完整之市場紓困權限,對特定金融機構紓困部分,則應結合實證研究評估我國金融市場狀況認為必要後再行為之。如認為仍有對該金融機構之利害關係人進行紓困之必要,得考量美國華爾街改革法所設立之秩序清算程序中,授權主管機關先行對特定債權人進行償付,並授權主管機關於市場恢復正常後就其溢領數額償還之作法,以降低系統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