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明知該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及財務吃緊,竟指示X公司財務經理乙先後於二○一一年三月間借款予X公司旗下的Y從屬公司,以解決Y公司資金周轉不靈之問題。該借款雖有計息卻違反X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規定──資金貸與個別廠商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資金貸與最高以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上限(貸與Y公司金額占淨值之百分之三十八,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五),並陸續將X公司資金以「預付購料款」名義支付予Y公司,遠高於Y公司實際進貨予X公司之金額,供Y公司作為資金調度之用。之後因X公司對Y公司之借款及預付購料款全數轉為呆帳,造成X公司淨值下降,並導致X公司無資力繳納電費而全面停工。試問:甲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非常規交易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