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Philips公司與Sony公司共同在CD光碟片技術上建立了一專利池,以便於對使用到此產品規格(Orange Book Standard Patent光碟片產品規格專利)的製造廠商,進行商業化的專利授權業務。這個案件,第一次在二○○五年經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做出判決,但是因為爭議不斷,故美國巡迴上訴法院在二○○九年第二次受理本案之後,就全院一致同意聯席重新審閱了此案,並於一○年做出了PRINCO v. ITC(616 F.3d 1318)聯席判決(En Banc decision)。
本文嘗試由PRINCO案此一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聯席判決評析作為出發點,介紹權利金計算基礎與不當擴張之間的問題,並希望可以有助於釐清實務上常見的權利金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