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捷運土地聯合開發,由地主提供土地,主管機關甄選投資人參與建設,以營造市府、地主以及投資廠商三贏局面,不僅節省土地徵收補償費之公帑支出,更為市政府創造鉅額財政收入,以挹注後續捷運系統開發建設,為土地開發之典範。
其中有關甄選投資人程序以及訂定投資興建營運契約,所涉及之法律關係,為兼顧公平與效率,保障投資者權益,有關法規之建制以及解釋,應以雙階理論加以處理,第一階段為公法關係作成甄選決定之行政處分,第二階段則導入投資契約關係。至於投資契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實務見解不一,將來有必要以法律或法規命令明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