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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 (201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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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評析
作者
陸青
中文摘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依靠內容確定行標準,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別于附條見的本約、優先權協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他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則。
起訖頁
113-127
關鍵詞
買賣合同預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締約階段論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1306 (2013:3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論公司治理的概念與實現
該期刊-下一篇
一般侵權衝突法的正義去向與我國司法解釋的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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