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與法律論證之間的關係是十分重要但卻尚未被系統觸及的新主題。這一主題可以被切割為兩個方面加以審視:一是文化背景與法律論證間的關係,二是文化論據為法律論證間的關係。前一個方面是雙向的。文化背景塑造著法律論證的制度框架及其主體,但文化決定論的傾向會產生取消論證的效果,碎片化的文化背景也無法為論證提供客觀標準。相反,法律論證理念本身則蘊含著特定的人權文化背景。後一個方面是單向的。文化論據在法律解釋中集中體現為比較解釋,它既可以被正向運用,也可以被反向運用,但無法構成終極的證立依據。文化對於法律論證發揮著重要但也有限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