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先秦時期,“法”之義大體上經歷四個發展階段:在“議事以制”時代,“法”尚未與規範和制度發生聯繫,僅僅有“廢棄”之義;春秋時期,各國基本上“以禮治國”,“法”開始具有統治者制定並流傳下去的規則、范式之類的含義,在鑄刑書事件發生之後,與刑事制度發生關聯;戰國初期,李悝著《法經》,“法”從此成為刑事制度的代名詞;戰國中晚期,秦國在商鞅主持下實行變法,“法”因而產生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以刑賞為主要手段的規範這樣的含義,為各國思想家普遍接受。通過對先秦時期的法進行知識社會學的考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法”是我國古代刑事實踐由習慣的、具體的行為走向成文化、理性化的產物。在這個過程中,“法”也逐漸形成其特定的含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