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對公民受教育權的保障帶有根本性。教育法等部門法則是憲法關於公民受教育權保障性條款的具體實現形式。“齊玉苓案”昭示:當公民受教育權被侵害而窮盡了其他法律手段仍不能獲得必要救濟的情況下,憲法理應成為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的可靠基石和最後屏隙;"羅彩霞案”則表明:在訴訟事由明確和相關法律依據充足的前提下,法院首先應當適用部門條款而不能功輒啟用憲法條款作為裁判教育侵權糾紛案件的直接依據,以防止公民基本權利憲法保障手段的“泛法律化”。就現階段頻發的類似教育侵權糾紛而言,合理的司法教濟渠道和訴訟解決機制不僅僅體現在憲法條款的司法適用效力應當由誰來解釋以及應當如何去解釋,更在於我國專門的教育糾紛訴訟解決機制尚付闕如,亟須在尊重中國現行司法體制的基礎上借鑒域外有益經驗有步驟地建立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