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貿合作亦趨深厚,則必然在經貿上將有契約糾紛之產生,此亦在商業活動中獲取利益同時不可避免之結果,是以作為商業活動之一部,兩岸也將可能有相互投標工程之現象,則公共工程也將會是兩岸工程承包商未來投資的對象,在投資的同時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也必然有契約之存在。唯是公共工程之標的有金額大、履約期長、參與人員眾多、施工接口複雜、質量良莠不齊之特性,以至於公共工程在履約階段爭議頻仍,諸如業主圖說不完備、廠商延遲進場、驗收遲延、瑕疵擔保及風險分擔不明等,均係常見之爭議,在法律上兩岸對此均已有如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民法上之規範,亦有工程慣例作為規範之輔助,借以釐清歸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