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法系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即使是在當代兩大法系不斷交流和相互借鑒,呈現出相互滲透和融合的趨勢下,這一差異仍將長期存在。導致兩大法系制度差異的因素很多,但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一種隱藏在法律制度背後,對兩大法系的法律制度形成、發展起著指引作用的東西,筆者將其稱為“形成理念”。這一理念反應了兩大法系對如何最好地形成、發展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正是由於兩大法系形成理念的不同,導致了兩大法系民事法律針對同一問題可能會用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來解決。例如大陸法上的不安抗辯權制度與英美法上的默示預期違約制度所針對解決的是同一問題,但兩種制度的產生,在各自法律體系中的位置及法律效果存在諸多差異,這兩種制度的不同反應了兩大法系形成理念的差異。本文抑以默示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制度比較為基點,考察兩大法系形成理念之差異,並進而探討我國民事法律建構理念之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