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單一保險契約中發生「超額保險」時;因保險人所為之填補可能逾被保險人實際損失而違反損失填補原則;若同一保險利益為其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各契約有效期間亦於同一保險期間內,而保險事故發生,數個保險契約須依契約為給付時,其各個契約之保險金額總和已逾該標的之價值時,將形成與單一契約之「超額保險」一般,而有違反損失填補原則與利得禁止原則之情形。因此,就超額保險之基本構成要件擴張至不限於單一契約所致戊時,即為複保險制度成因之一,故有學者乃認:「按超額保險法律規範的立法旨趣,既在防止被保險人詐取超額賠償之不法利益並導致道德危險(Moral Ha-zard);而未超額投保之廣義複保險,因無虞被保險人謀得雙重賠償(Double Recov-ery),應非複保險所欲規範的對象,亦無適用複保險規定的實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