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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12 (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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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回復原狀期間
作者
陳啓垂
中文摘要
期間為特定兩時點間,繼續經過的時間。通常在期間內,法院或訴訟關係人得為或應為一定的訴訟行為。但不以此為限,例如公示送達生效的期間(民訴法一五二)。期間,依其決定期間的基礎,區分為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法定期間,再區分為行為期間與非行為期間(或稱中間期間);行為期間,又可區分為固有期間與職務期間。
起訖頁
16-17
關鍵詞
聲請回復原狀
、
期間
、
中間期間
、
固有期間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12 (5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合意決定審判權歸屬之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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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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