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六四九號釋憲案主張按摩職業保留政策違憲,須修法取消該規定。法界人士批判釋憲文未能說明視障按摩師之弱勢處境,據以作為結論基礎。另方面,按摩師則表達面臨經濟困頓,因而結群靜坐,訴求現金補助。發補助金是否真能解決按摩師的弱勢處境?或者,有其他需要被解決的問題?是本文所關心的問題。本研究以質性探究取向,研究參與者包括不同執業類型的視障按摩師共30名,以及視障服務提供者共7名。資料蒐集以深度訪談為主,輔以焦點團體。本文試圖釐清按摩師的弱勢型態,期望做為未來推展貼近需求的政策與服務之參考。按摩業多年的演變,顯示按摩師為了求生存而發展出多元執業類型,其弱勢型態也呈現差異,需給予針對其所面臨問題的「對症下藥」協助。而集體層次而言,按摩師共同面臨視障按摩專業不被認可,所衍生之專業培訓、考試、職業生涯發展等等方面的限制。因此未來對視障按摩師的輔導,宜著眼於認可並提升視障按摩專業,制度上建立完整之專業培育、考核與發展機制。本研究主張,政策與服務同時處理個別與制度層面,始能協助視障按摩師脫離弱勢處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