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按德國關於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之憲法訴訟程序之要件規定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九十條,於同條第二項第一句亦定有所謂「窮盡(法院審級)救濟途徑(Ers-chpfung des Rechtswegs)」之要求,其係指:基本權利受侵害之當事人必須先就法律所規定之一般法院審級救濟程序提起訴訟救濟,於窮盡所有法院審級救濟途徑仍無效果,認為其基本權利之受侵害仍無法獲得充分有效之救濟,始得提起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之憲法訴訟程序,此項要件與前述我國法條用語「確定終局裁判」應解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幾近同義。惟此項「窮盡(法院審級)救濟途徑」程序要件之規定僅為原則,聯邦憲法法院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二句尚規定,若「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之憲法訴訟」案件具有一般性之重要意義,或令當事人先遵循一般法院審級救濟途徑,則其將遭受重大且無法避免之損害,則無須「窮盡(法院審級)救濟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