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上當然存在「不純正不作為構成要件」,但絕不是「一目了然」就存在刑法分則上,而是存在「字裡行間」,靜待刑法適用者,自行去「發現」。以「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構成要件」來說,我們根本無從在刑法分則裡找到,而是竟然找到刑法上存在二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構成要件」:從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推衍」出來的一個,以及自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推衍」出來的另外一個。從這裡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法定構成要件」都「直接」規定在刑法上,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法定構成要件」都具有「實定法源」,而是僅具有充分的「實定法認識源」。因此,我們過去認為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所有構成要件均屬法律明文規定的說法,恐怕必須有所補充:所謂「法定構成要件」,是指由成文刑法加以規定的構成要件,或由成文刑法規定其充分的「實定法認識源」,而可推理得出的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