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隨著銀行自動金融服務之蓬勃發展,自動化櫃員機之使用幾乎已成為現代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二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所要規範的對象是濫用「自動櫃員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or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ATM)而取得他人財物或不法利益的行為。「不正利用」這個詞,按照通常使用意義,可以理解為「濫用」或「不正當使用」。此說明了在此類行為中,自動櫃員機只是犯罪工具,行為人目的是要取得他人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因此,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二是保護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