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發票人二人以上之簽名方式,學理上有所謂重疊式、選擇式兩種,例如發票人有甲、乙兩人,甲及乙之簽名即係重疊式,甲或乙之簽名即係選擇式,若甲、乙之簽名並列而無「及」、「或」之表示者,即屬於未表示簽名之方式。票據上有發票人二人以上之簽名,是否不論為重疊式或選擇式,甚或未表示為何種方式而僅並列簽名,票據均為有效?學說上有爭論。票據法第五條所稱之「共同簽名」究何所指?係指「重疊式」之簽名抑或尚指其他方式之簽名?假使「重疊式」或「選擇式」之簽名,票據均為有效,發票人之票據責任執票人票據權利之行使,究竟有何相同或不同?票據法第五條所稱之「連帶負責」,究係指民法上之「連帶債務」抑或係票據法第九六條之「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