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法律的近代化經常被理解為是邁向文明進化的必經之道,是朝向性別平等邁進的進化史。本文所要挑戰的正是這樣的進化史論述。以法律上祭祀和繼承的分化為主軸,本文探究此分化過程的性別政治,反省台灣法律的近代化如何在法律東方主義的陰影下,交疊著殖民宰制與被殖民者的抵抗與屈從而展開,以及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中,女性作為策略性的行動者,又如何在不同的制度規範下展現局部主體性。清帝國法下結合祭祀與財產、以房為單位的「承繼」概念,將女性視為「外人」,僅在例外的情況之下才得以承受家產,例外的縫隙使得作為外人的女性得以在有限制的條件下實踐抵抗。在日本殖民統治的舊慣建構過程中,祭祀與財產繼承產生了初步的分化,並且逐漸趨向於個人化,這樣的發展一方面改造了性別關係,另方面也展現了法律東方主義的政治。而中華民國民法則在近代歐陸法的框架下,以個人財產取代家產的概念、將祭祀排除於法律規範之外,並賦予女性和男性相同的繼承權。雖然制度的改變使得女性實踐能動性的空間大為增加,但形式上的相同權利卻未真正實現實質的性別平等,法律東方主義下「封建遺習」與「進步法律」的對立,更侷限了改革的可能性,遮蔽了尋找「我們的法律」的視線。因此,本文主張,必須透過歷史的關照,來瞭解父權宰制的在地形貌,並基於對此在地父權型態及其歷史性再製的批判,來想像「我們的法律」所可能提供的抵抗,創造在地性別平等的新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