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九款定有明文。本條例第三八條第一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目的在為解決請求住戶給付管理費與其他住戶間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問題所設置之組織,故賦予其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但因管委會僅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之代表機關,僅具非法人團體之性質,不具自然人與法人在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亦即不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