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大戰後所新制定的日本憲法,特別規定了包括四項條文的一獨立章節以保障地方自治。因此,地方政府便能夠在憲法的保障之下,有權經營自己的事務與行政。而在地方稅法及憲法的規定下,地方政府便可以開始徵收自己的稅收。只是在實際上,地方並非可以如憲法的保障般,運用自己的權限,尤其在財政制度上,地方政府往往受限於中央政府,因而無法真正的達到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所以自從1990 年代起,包括地方稅制之改革,許多地方分權之政策被積極地推動,這也使得地方政府能夠有更大的權限去處理自己的財政。而本文便是試著以行政與法的觀點,去探討此一地方分權與地方稅制之改革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