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法》兩次修法的“交集”,以程序體系的最新架構為運行環境,新《民事訴訟法》的正式施行必將使再審程序面臨著制度內部和外部關係的新問題、新挑戰。在本體論方面,需要強化再審程序的特殊性和例外性,理性認識“再審難”的內在正當性,遏制特殊救濟程序向通常救濟程序的異化,在關係論方面,再審程序與簡易程序、小額程序、二審程序以及“新增型”非訟程序之間的關係,需要予以進一步明晰和矯正;在性質論方面,應當以比例原則、利益權衡原則、有限糾錯原則、窮儘其他救濟原則等為基本綱領,從法解釋學和立法論兩條路徑,對再審領域的實體事項和程序事項予以優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