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是我國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我國股利分配失衡問題歸根究底在於公司內部缺乏適當的權利制衡機制,存在內部人特別是控制股東侵害小股東合法利益的問題,這是公司治理機制不完善不健全的結果。我國與再融資行為相掛鈎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具固有缺陷。依據股利代理成本理論,公司現金分紅是小股東利益保護機制的結果,只有小股東利益保護機制得以有效執行,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紅配失衡問題才能迎刃而解。應當尊重公司自治原則,通過契約設計和制度創新來增強公司股東對現金分紅決策的參與度,對大股東權利的行使形式有效的制衡,同時,強化特定情形下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發展股東強制股利分配之訴,對上市公司控制股東濫用特定情形下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發展股東強制股利分配之訴,對上市公司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侵害小股東利益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是我國解決股利分配失衡問題的必然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