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市場的發展,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的判斷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方案受到了嚴峻挑戰。在互聯網市場上,市場份額的計算方法受到質疑,市場份額對衡量經營者市場競爭力的判斷作用已經退化。在我國對市場份額證據嚴格限制的實證法背景下,我國司法實踐中推行的“單一市場結構方案”既不能適用於互聯網市場中的壟斷行為規制,也不符合我國反壟斷的立法規定,是必須摒棄的一種落後觀念。因應互聯網市場的形成,概據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應當在反壟斷司法實踐中貫徹“綜合標準方案”,既不簡單反對可以根據市場份額推定經營者的市場支配地位,又充分考慮市場進入壁壘、市場競爭狀況等其他因素對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