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字源和詞源上有三個系統,即廌、佱、。許慎在《說文》中僅以戰國篆文為據,未來考察商至戰國前期文字發展的理路,對“廌”的詞源解釋有誤。廌與作為神獸的解豸有差異,並無掌法神獸之義。字在西周時代作為“廢”的本字使用,與后世的“法”義並無關聯。宗周文化系統中有一個表規范、法則意義的“佱”字,南方文化中有一個表達規範、法則、效法甚至法律的“”,因此在先秦時代有宗周的“佱”和南方的“”兩個與后世“法”有淵源關係的概念系統。這兩個系統在春秋中葉至戰國時代發展碰撞、融合,最終以“”吸納並取代“佱”,並寫作“”為終結。具有“刑罰”、“審判”之義的“法”,通過“”的字源和詞源無法解釋,而當與宗周文化系統之外的南方文化中的系統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