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與政法”的關係涉及各政法部門、政法委員會和黨委三方,不能將“黨管政法”簡化等同於政法委員會管理政法事務。事際上,政法委員會的職能定位,只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助手和參謀。政法委員會雖然負責聯繫與指導各政法部門,但各政法部門也可以直接向黨委請示報告工作。向黨委請示報告的去向,可能是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也可能是報送分管政法的黨委常委。而最後的處理意見,有時又會批轉由政法委員會具體執行。從長期來看,改革的著力點應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逐涉廢止黨委、黨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批示或討論具體司法個案的做法。政法委員會可以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做一定程度的職能分離,主要做務虛工作,側重在思想和組織上保證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