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任何法條的設置都是形式與內容的統一,也是現象與本質的統一。形式與內容是一對範疇,本質與現象也是一對範疇,形式與本質並非是絕然對立反而是可以相容的。所謂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的流派劃分和理論對立實際上是一個偽命題。刑法一經制定頒佈就具有凝固的特性,而社會現實是一個流動的過程,所以主觀解釋和客觀解釋也不是絕對的。刑法解釋的基本目標是通過對法律文本的每一個條款規定現象的本質抽象,測量其基本的文意字義射程和確定其基本的意思邊界,盡可能明確定義、形成概念,然後根據形式與內容的相互關係,通過演繹手段對法律文本規定形式下的內容可以進行無限證實的挖掘,盡可能確立起一個評價標準和判斷標準。刑法解釋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形式邏輯的思維過程,必須遵守邏輯思維的一般規律;刑法解釋結論在實踐中的運用,則是一個據以對各種生活現象和案情情節的歸納、判斷過程,證偽方法是一個必要的檢驗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