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問我對國內司法制度的意見,特別是對檢察官的印象,客觀來說近年來真的已經進步很多了,但仍有可以改善的空間。我的兒子是美國聯邦主任檢察官,他在美國求學成長,我常和他討論一些司法制度問題,因此也對國內的司法問題做了一些了解。撇開貪贓枉法、一味迎合長官只求升遷,或是見獵心喜想一舉成名的司法人員不說,絕大部分為司法盡心工作的檢察官應該體認到:「既是執法人員,當更有守法的精神」,檢察官要把一個人提起公訴,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不能因個人主觀認定,加上盲目的正義感,「不起訴他我會良心不安」,就硬是要把這個人送去審判,可以預見到最後就是被法院判決無罪,面對被告的反撲和社會的指責,最後受傷的還是司法和檢察官。另外檢察官的養成制度也很重要,應該重視邏輯推理、深究立法的基本精神,更應該加強檢察官與一般民眾的互動交流,讓檢察官了解一般民眾的思維,不是活在自己的司法巨塔裡。醫界不也是如此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