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因企業經營多角化,關係企業日增,員工職務調動亦由同一企業內轉而於不同企業間為之。企業外調職因涉及不同雇主,勞資關係應如何認定,迭有爭議。本文即由一判決為引,以因採終身雇用制而多以調職緩衝解雇之日本為參考對象,就其所發展之出向(與原雇主保有僱用關係)及轉籍(與原雇主終止僱用關係)作介紹。其後,就出向命令之要件作論述,僅憑雇主單方訂定或團體協約並不足課與勞工出向義務。又日本目前已有將出向與企業內調動等同處理之趨勢,但我國則否。最後,就出向後與新、舊雇主間之勞動關係及權義,本文認為:宜就新雇主取得之權限作思考,若舊雇主仍有部分權限時應解釋為與兩雇主同時成立勞動關係之二重契約說,本件判決亦採此見解。" |